白军鹏:写本时代“收”“牧”“放”的混同问题及古书校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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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本時代“收”“牧”“放”的混同問題及古書校勘
白軍鵬
東北師範大學文學院
提 要:“收”“牧”“放”三字在傳世古書中的訛混比較普遍,驗之以寫本時代的書寫,確因其形近而致。考察出土簡牘、碑刻及六朝隋唐寫本等材料,可以發現這種情況自漢代起一直延續到寫本時代的終結。在五代北宋雕版印刷書籍大規模普及以後雖然仍有孑遺,但已屬於遺響。如果對一些經常訛混的文字進行梳理,對於校勘古籍則很有裨益。
關鍵詞:寫本;混同;俗字;校勘
漢字經歷從篆到隸、從隸到楷的兩次變革,對形體的影響是巨大的。反映到文本書寫上便是造成了漢唐之間相當數量的文字混同。[1]毛遠明先生認為“漢魏六朝是連接古文字和今文字最重要的時期,隸變、楷化都是在這一時期實現的,書寫材料的重大改變也是在這個時期完成的。文字書體的劇烈變化,書寫材料的改變,對漢字都產生了非常深刻的影響”(《漢魏六朝碑刻異體字研究》第45頁)。檢查兩漢簡牘帛書,這種情況確實是十分普遍的;而到了南北朝隋唐時期,文字書寫與使用的混亂已經到了十分嚴重的程度,並引起了當時一些學者的注意。如陸德明就感歎道:
五經字體乖替者多,至如黿鼉從龜,亂辭從舌,席下為帶,惡上安西,析旁著片,離邊作禹,直是字譌,不亂餘讀。如寵字為竉,錫字為鍚,用攴代文,將无混旡,若斯之流,便成兩失。又來旁作力,俗以為約勑字,《說文》以為勞倈之字,水旁作曷,俗以為飢渴字,字書以為水竭之字。如此之類,改便驚俗,止不可不知耳。
對於陸氏所提到的情況,稍早的顏之推也有過類似的闡述。與這兩次漢字形體變化相關的文字混同除了直接影響同時期出土文獻的釋讀,而且由於有些混同並非一時一地的偶然現象,而是形成了延續幾百年的書寫習慣,因此也對傳世古書產生了影響。給閱讀造成困擾的同時,也在古書校勘等相關問題的研究上留下了空間。
需要指出的是學術界對於寫本的定義是有分歧的,傳統上認為寫本是僅限於抄寫在紙上的文獻,但是20世紀以來有學者主張簡牘帛書也應該包含在寫本之內。本文即取後一種說法,文中所說的“寫本時代”受研究內容所制主要指由漢至唐這一時間段。
一、《史》《漢》異文與南北朝時期“收”“牧”“放”的書寫
《史記·司馬相如列傳》“獲周餘珍收龜于岐”。《集解》:“徐廣曰‘一作放龜’。駰案:《漢書音義》曰‘餘珍,得周鼎也。岐,水名也’。”《索隱》“餘珍,案謂得周鼎也”。《漢書·司馬相如傳》作“獲周餘放龜于岐”。《文選·封禪文》李善本作“獲周餘珍放龜于岐”,五臣本則作“獲周餘放龜于岐”,與《漢書》同。顏注及李善注均引文穎之說:“周放畜餘龜於池沼之中,至漢得之於岐山之旁。龜能吐故納新,千歲不死也。”這句話在三書四本中各有異同。《史記》之“收龜”,《漢書》《文選》兩本均作“放龜”,《史記》之“餘珍”,《文選》李善本同,《漢書》及《文選》五臣本均無“珍”字。而此句在《水經注》中亦被引用,《渭水注》:“相如《封禪書》曰‘牧龜於岐’。”[2]可見“龜”前一字即有“收”“牧”“放”三種傳本。
對於這句話中“珍”字的有無,清代以來學者們有不同的看法:梁玉繩認為“《集解》以餘珍為得周鼎,與放龜分二事解,而《漢書》無珍字作一句讀,謂漢得周放畜餘龜於岐山,以上下文句觀之,當從《漢書》”(《史記志疑》第1423頁)。認為無“珍”字者是。王先謙則認為“餘”下當有“珍”字。其理由是“裴駰所見《漢書》本有珍字。《音義》以獲周餘珍、放龜為二事。言寶鼎放龜皆岐周所有,漢並獲之。文穎、小顏所見《漢書》並無珍字,蓋轉寫奪去。‘周餘放龜’文不成義。文穎顛倒正文為之立訓,究屬遷就,不如《音義》為當”(《漢書補注》第1185頁)。日本學者瀧川資言的看法與梁說同。其稱“《集解》《索隱》以餘珍為得周鼎,九鼎夏禹所鑄,遷在洛邑,與岐何涉?上下所言,亦惟動植之物”(《史記會注考證》第1261頁)。王叔岷亦認同無“珍”之說。其理由與梁氏相同,即“以上下文句觀之,無珍字是,如梁說”(《史記斠證》第3185頁)。《水經注》作“牧龜於岐”,從其“斷章取義”來看,則酈道元所見本亦當有“珍”,因以“獲周餘珍”為一事,而單引“牧龜於岐”。
應該說梁、王二氏著眼於“上下文句”是有道理的,但是均未展開說明。其前後文句分別為“䆃一莖六穗於庖,犧雙觡共柢之獸”及“招翠黃乘龍於沼”。[3]均七字為句,則此句亦當為七字無疑。瀧川氏稱“上下所言,亦惟動植之物”也是有道理的。確定了無“珍”為是,則“收”字便難以理解。至於“放”與“牧”,雖然我們傾向於以“放”為是,但是由於沒有堅實的證據,因此不打算對其再進行判別。[4]不過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明確的是至遲在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典籍中“收”“牧”“放”三字已經存在混同的情況了。
《莊子·馬蹄》“一而不黨,命曰天放”。《經典釋文》“崔云作牧,天養也”。崔指崔撰,為晉議郎。《楚辭·九思·傷時》“放余轡兮策駟”。注“放,一作收”。《九思》過去有人認為是王逸自注,顯然是不可信的。洪興祖亦認為“逸不應自為注解,恐其子延壽之徒為之爾”(《楚辭補注》第314頁)。不過從《九思》注文所引異本眾多的情況來看,其時代與王逸應有一段距離。黃靈庚(2002年)從詞彙的角度論定其當作於六朝時期,大概是接近事實的。以上均為南北朝時期三字混同在文獻中的體現。
王念孫在《讀書雜志·讀淮南子雜志書後》中曾總結《淮南子》“有因古字而誤者”“有因隸書而誤者”“有因草書而誤者”“有因俗書而誤者”(《讀書雜志》第963-964頁)。王引之在《經義述聞·通說》關於“形訛”的論述中較之其父所總結者又多出“篆文”“楷書”及“或體”的情況(《經義述聞》第778-780頁)。南北朝傳世典籍“收”“牧”“放”三字間的訛混出自形訛是沒有疑問的。而在楷書階段的俗寫中,其形近乃至混同的情況是比較多見的。
由於在楷書中三字右側基本無別,因此其區別主要依靠左側偏旁。而在這一階段的文字書寫中“丩”“牛”“方”存在直接或間接的訛混。與此相關的情況,已經有學者進行過說明。毛遠明先生在論及構件“手(扌)”的同化時便提及了“方”變“扌”、“牛”變“扌”以及“丩”變“扌”(《漢魏六朝碑刻異體字研究》第257-259頁)。梁春勝先生在論及“丩”“牛”“扌”等的訛混時亦有類似的闡述。(《楷書部件演變研究》第217-224頁)。如果從三個構件混同的角度來看,在這一時期,三者確實都經常與“扌”形不別。
1.從“牛”作從“扌”例
2. 從“方”作從“扌”例
3.從“丩”作從“扌”例
因此,“收”“牧”“放”三字便具備了相互訛混的條件。不過就“牧”與“收”而言更直接的來源大概出於從“牛”與從“丩”之字又經常混寫為從“丬”,以及前者徑作從“丩”。
以上面所舉例字來看,《元譓墓誌》的“牧”字與《侯剛墓誌》的“收”字從字形上已經幾乎無別,很容易造成閱讀及傳抄者的誤識。而從“牛”者有時又進一步訛寫作從“丩”,如北魏《元煥墓誌》 “牧”作
二、三字書寫混同的流與源
唐代是俗字傳寫的高峰,加之當時的文獻主要以寫本的形式流傳,而寫本材料本身所具有的隨意性,使得由此造成的文字混同更甚於前代。敦煌本《文選·為袁紹檄豫州》注“徐州牧”中“牧”誤為“收”,《難屬父老》注“牧養”誤為“收青”等(《敦煌吐魯番本<文選>輯校》第523、547頁)。即是寫本中“收”“牧”訛混的情況。反映在傳世文獻中,亦有很多例子:《史記·酷吏列傳》“置伯格長以牧司姦盜賊”。“牧”字《漢書·酷吏傳》作“收”,顏師古:“以收捕司察姦人也”。《史記·商君列傳》“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索隱》稱“牧司謂相糾發也”。三者所言顯然為一事,而或作“收”或作“牧”。由顏師古及司馬貞的注文可知這種不同唐初已經出現。《禮記·月令》“農有不收藏積聚者”,《正義》謂“俗本作牧,定本作收”。再以《文館詞林》為例,其在國內久佚,而於日本保存了若干唐寫本殘卷,其中有些內容在其它典籍中重見。如卷664有隋煬帝《褒顯匈奴詔》一首,《隋書·突厥傳》收錄。其中“牧其殘滅之餘”句,《隋書》作“收其破滅之餘”。卷665有王儉《南齊武帝籍田恩詔》一首,《南齊書·武帝紀》收錄,其中“甘靈類暉於垧收”句,《南齊書》作“甘露凝暉於坰牧”。
在整理寫本文獻時如果對這個問題沒有清楚的認識,則常常會出現錯誤。仍以《文館詞林》為例,目前收錄殘卷最全的整理本是羅國威先生的《日藏弘仁本文館詞林校證》(下文簡稱《校證》)。其以日本古典研究會出版的《影弘仁本<文館詞林>》為底本進行點校及整理。[6]由於沒有注意到“收”“牧”等的混同問題,導致整理本中與諸字相關者經常誤釋。季忠平(2005年)對卷665王儉《南齊武帝籍田恩詔》的“收”字有過討論,認為“‘收’當是‘牧’形近之訛”。吳金華、季忠平(2006年)亦注意到羅書整理過程中對俗字及訛誤字認識不夠清晰的問題。卷157收錄西晉曹攄所作《贈王弘遠》一首,其中兩句《校證》作“俗牧其華,我執其朴”。(《日藏弘仁本文館詞林校證》第43頁)。吳、季二氏的文章認為“古寫本的‘牧’字,從上下文的意思及句法來看,當屬‘收’的同形字。”今按,逯欽立先生《先秦漢魏晉南北朝詩·晉詩》中即將此詩收錄,其於“牧”下注“當作收”(《先秦漢魏晉南北朝詩》第752頁)。同卷郭璞《答賈九州愁詩》一首,《校證》作“逍遊永年,抽簪牧髮”(《日藏弘仁本文館詞林校證》第50頁)。吳、季認為“古寫本的‘牧’字,當釋讀為‘放’。‘放’字左邊的‘方’旁,俗體寫法往往作‘扌’,抄寫者很容易與‘牛’旁相混”。而逯書則將“牧”徑作“收髮”(《先秦漢魏晉南北朝詩》第863頁)。如果綜合考慮文義,當以吳、季之說為是。
唐代寫本中的情況可視為“收”“牧”“放”在魏晉南北朝時期訛混之流。不過這三個字的形近還可向前追溯,而學者們對居延漢簡中一字的釋讀分歧恰好能為其提供例證。
居延漢簡15.14是發現於金關(A32)的一枚戍卒名籍簡,簡文“魏郡繁陽高忘里大夫謝牧年卌,長七尺二寸,黑色”。“牧”字作
我們先通過秦漢時期的書寫情況重新考察一下對該字的釋讀。首先,任文以該字左側不從牛作來否認釋“牧”之說從道理上看,當然沒有問題。從字形上看,該字左側確實非“牛”,不過與南北朝時期的情況相同,漢簡中從“牛”之字有寫作與“丬”或從“扌”近似者。
尤其是居延新簡中的“牧”字,與居延漢簡15.14之字差別不大。如果從西北漢簡書寫往往比較隨意的實際來看,將該字釋為“牧”也可以認為是有字形依據的。
裘文將此字釋“收”。雖然“收”字左側一般從“丩”,與此字有別,但是在漢代文字中,亦有將“丩”旁寫成“丬”旁之例:
石繼承、李鵬輝先生都曾指出漢印文字中從“丩”之字有將“丩”增繁一筆變作“丬”的情況。二家均舉《顧氏集古印譜》“秦收”之“收”作
李文稱“收”的這種寫法為“無義繁化”。值得指出的是漢印文字中的這種有別於篆文正體的寫法應是受同時期隸書寫法的影響所致,並不屬於篆文自身發展中的現象。這種由隸到篆的變化亦可證明該寫法在當時具有相當的普遍性。《楚辭·悲回風》“孤子唫而抆淚兮,放子出而不還。”注“抆,一作收”。可證在漢代即有從“丩”與從“扌”之字間的訛混,而這種訛混的發生應該也與“丩”“丬”的形近有關。
至於釋“放”之說。任文大概是著眼於字形的整體——基於“像”所作的判斷,因此並未給出該字為何可以或者必須釋“放”的證據。而如果仔細考究起來,這個字與“放”的標準寫法並不相合。仍需從字形上進行論證。石繼承先生曾討論過在早期隸書文字中“於”字左側常有寫作從“丩”或“丬”者,後來進一步類化,則與從“㫃”無別,受此影響,在東漢的隸書中亦有將原本從“㫃”之字寫作從“丩”或“丬”之例(《漢印文字研究》第160-161頁)。由於隸書中“㫃”的左側與“方”無別,因此從理論上來講,從“方”之字是可以寫作從“丬”的,而這大概就是南北朝隋唐時期將從“方”之字寫作從“扌”的來源。
經過上面的分析,簡文中的這個字從字形上似乎難以做出確切的釋讀。[9]而從辭例的角度來看,由於該字是單名,也很難通過漢人名字的習慣來幫助判斷。漢人以“收”“牧”“放”為名者均有其例:漢印中以“收”為私名之例亦有不少,如“陳收私印”“韓收私印”“張收”等;以“牧”為名者如漢印中有“殷牧”(《增訂漢印文字征》第151頁)。以“收”為名,如以居延漢簡為例,簡274.36有“隧長收”,簡395.2有“尉史收”等;而漢人名“放”者前揭任文已經舉出一些,不贅引。不過本文所要關注的是學者們對這個字考釋的不同意見恰好說明了“收”“牧”“放”的形近確實影響到了人們對漢簡的釋讀。那麼“以今律古”,[10]則古人在閱讀或者整理漢代簡牘文獻時將此三字彼此混同並在傳世古籍中有所體現便順理成章了。
三、寫本時代的遺響
眾所周知,針對當時文字書寫混亂的情況,在唐代興起了一場由政府提倡、學者具體參與的正字運動。誕生了一系列相關的著作,如顏師古的《顏氏字樣》《匡謬正俗》,杜延業的《群書新定字樣》,顏元孫的《干祿字書》,張參的《五經文字》,唐玄度的《九經字樣》等。經過持續不斷的正字活動,俗寫的現象得到了緩解。施安昌(1982年)統計了十通隋唐碑刻,其中的通、俗體字比例呈明顯下降的趨勢,初唐碑刻中大約占10%,而到了晚唐則僅占3%左右。李海霞、何寧(2000年)亦以相同的方法統計了八通唐碑,其結果也表明從唐初到唐末,異體字(即施文中的通體加俗體)所占比重下降明顯。[11]
更重要的是五代尤其是北宋時古書由手寫轉為雕版印刷,在這一轉變中,經歷了宋代學者的校勘,許多在唐人筆下由於俗寫而致混同的文字都得到刊正。唐代寫本文獻中的俗字通常是連篇累牘、觸目皆是,而且普遍存在於各類文獻中,岳珂曾謂“唐人統承西魏,尤為謬亂,至開元所書五經,往往以俗字易舊文,如以頗為陂,以平為便之類更多”。[12]可見連經書的書寫亦難以避免受到俗字的影響。如果檢查現存唐人所寫經部文獻,即使是那些書寫態度認真謹嚴之本,也僅僅是誤字率較低,俗字所占比例與其它類別文獻無異。而如以同樣的內容與宋刻本對比,便可發現宋本中俗字絕少。李霖先生曾將現存唐人寫本《五經正義》殘卷與南宋覆刻北宋監本之單疏本做過細緻的對比,可以發現,宋人確對唐寫本進行過“規範用字”。
不過這種刊正顯然要受不同參與者的認知水平所影響。一般來說,經北宋國子監所校刻之經書,其校勘水平應該高於其它官署及私人刻書。王應麟對北宋國子監校勘《五經正義》的情況有過詳細記述:
端拱元年三月,司業孔維等奉敕校勘孔穎達《五經正義》百八十巻,詔國子監鏤板行之。《易》則維等四人校勘,李説等六人詳勘,又再校。《書》亦如之,二年十月以獻。《春秋》則維等二人校,王炳等三人詳校,卲世隆再校,淳化元年十月板成。《詩》則李覺等五人再校,畢道昇等五人詳勘,孔維等五人校勘,淳化三年壬辰四月以獻。《禮記》則胡迪等五人校勘,紀自成等七人再校,李至等詳定,淳化五年五月以獻(《玉海藝文校證》第411頁)。
從王氏的記述可知每校一經一般需經過校勘、詳勘、再校等程序,可見其嚴謹程度。由於北宋勘刻群書尤其是經書的一個重要目的是為典籍提供“定本”,這與漢人刻熹平石經、唐人刻開成石經的背景與目的都十分接近,因此在這一過程中將俗字刊落是毫無疑問的。但是可以想見的是並非所有典籍的刊刻都如國子監校勘經部文獻那樣謹嚴,校勘者的水平往往也參差不齊。張涌泉先生曾指出:“如果刻書、校書的人對俗字缺乏了解,那他在據寫本傳刻的時候,就難免會犯無知妄改的錯誤,對古書造成損害”(《漢語俗字研究》第159頁)。張氏所說的“無知妄改”,顯然是包含對唐寫本俗字認識不足而致誤識誤勘的情況,這些最後自然會在刻本中有所體現。以韓愈的詩文集為例,其自中唐開始,流傳到宋代產生了多種異本。方崧卿著有《韓集舉正》,廣搜異本,作了較好的校勘。不過方書過度尊信館閣本,有時館閣本有誤也曲從之,因此遭到了朱熹的批評。朱熹在方書的基礎上又撰《昌黎先生集考異》(下文簡稱《考異》),對當時所見韓集的各種異本詳加比勘。而於《考異》一書中即錄有多處“收”“牧”之間的異文:卷三《晚秋郾城夜會聯句》“收新”條,《考異》:“收或作牧”;卷五《鄆州溪堂詩》“收正”條,《考異》:“收或作牧”;卷六《送石處士》“耕收”條,《考異》:“蜀本收作牧”;卷八《平淮西》“以收”條,《考異》“收或作牧”;卷九《順宗實錄》卷三“收境”條,《考異》:“收或作牧”。我們認為,韓集中二字間異本的產生應是其在唐代書寫的體現,而在刻本中傳承下來,其原因自然就如前引張涌泉先生所言是刻書、校書之人對俗字缺乏了解所致。
當然,從理論上講,由於朱熹是南宋人,其所據各本中應多有刻本,那麼“收”“牧”的這種不同是不能排除純粹出於刻本刊刻過程中的可能。因此還需要對這一問題作一簡單分析。在《考異》中我們還能發現很多由唐代及俗寫混同導致的異文。如《復志賦》“不脩”條,《考異》“脩,方(引者按,指方崧卿《韓集舉正》,下同)作循,云唐人書脩近循,《楚詞》亦有誤者”(《昌黎先生集考異》第6頁)。今按,“循”“脩”間的混同問題,實自漢代即有,裘錫圭等先生據此考證文獻中二者間的互訛,例甚多(《裘錫圭學術文集·語言文字與古文獻卷》第367-368頁)。而六朝隋唐時期兩者依然字形相近而導致經常混同。清人如王念孫等亦常據此二字形近校勘其訛混。[13]《考異》中“脩”“循”混同的例子還有不少。如卷三《秋雨》“循帶”條,《考異》:“循,或作脩”;卷八《江南西道觀察使贈左散騎常侍太原王公》“行脩”條,《考異》:“脩,或作循”等。除此以外,卷二《答孟郊》“煎煼”條,《考異》:“杭本煼作,俗字也”。“芻”的俗寫在六朝隋唐有多種,而本文“火”字所從即其中的一種(《漢語俗字研究》第78頁)。卷三《題張十一旅舍三詠》“倒復”條,《考異》“復,或作後”。六朝碑刻中“後”“復”形近,易致訛混。毛遠明先生有過論述(《漢魏六朝碑刻異體字研究》第205頁)。卷四《原鬼》“有𢘪”條,雖然“𢘪”字未出校,但是這個寫法的“怪”卻是六朝隋唐時期常見的俗寫。如《玉篇·心部》下即收此字,而注為“怪”之俗字。卷八《平淮西》“往在”條,《考異》:“在,方作居。云唐人多以在為居。”《卷三》“準擬”條,《考異》:“準,或作准,俗字”。這些情況在唐代寫本中都是十分常見的。此外,如卷二《崔十六少府攝伊陽以詩及書見投因酬三十韻》中的“盼”與“眄”,卷三《城南聯句》中的“析”與“折”,“明”與“朋”,《題秀禪師房》的“牀”與“林”等,亦更多反映唐代俗寫所致的混同。而“收”“牧”二字所從之“丩”與“牛”在刻本中字形並不相混。因此我們可以認定其在刻本中的存在是寫本時代文字混同之遺響或者也可以叫做孑遺。潘重規先生謂“唐以後書籍雕版,對文字有很大的整齊作用。但是後世刻本的前身,仍然是寫本,其中不免有沿襲寫本遺留下來的俗寫文字”。[14]結合前面所論,這確是符合實際的判斷。
馬清源先生在研究《漢書》宋人校語時曾提到“在版刻書籍中保留‘校語’這一特殊形式,起源於宋,又以宋為盛,元以後則似不多見”。並認為這“與當時書籍從抄本到刻本的轉變息息相關”。[15]《考異》一書中所保留的許多抄本時代的形近混同字及朱熹考異活動本身也正是這種情況的反映。
因此,“收”“牧”“放”等的訛混確是唐代以前書寫混同造成的。在宋代及以後刻本中依然存在也多是受此影響。而宋代以後產生的文獻中三字間的訛混就不那麼普遍了。當然,書寫習慣的改變如非官方以法律形式進行約束(如秦代書同文)一般很難在短時間內實現,尤其是在民間。事實上即使是在宋元以來新生的文獻中,唐代及以前的俗字也並未完全絕迹,只是這種俗寫一般亦出現於較“俗”的文獻或坊刻本中,如張麗娟(第218頁)總結宋代坊刻本經書的時候說“各本多使用簡體、俗體字。”這確實是反映了當時書坊刻書中更多用俗字的情況,但是這種情況在官修經史諸子及前人文集中則極為少見,與唐代的情況已經完全不同。[16]
四、三字的混同與古籍校勘
清代以來的一些學者在校勘傳世典籍時已經注意到“收”“牧”的混同現象。《呂氏春秋·論人》“無所束縛,不可收也。”畢沅謂“收,疑當作牧,與韻葉。牧亦訓守”(《呂氏春秋集釋》第75頁)。前揭《史記》《漢書》中“收司”與“牧司”之異,王引之認為“收”均為“牧”之誤。王念孫謂“俗書收字作,與牧相似,《晏子·雜篇》‘蠶桑豢牧之處不足’、《呂氏春秋·論人》‘不可牧也’、《淮南·原道篇》‘中能得之,則外能牧之’。今本‘牧’字並誤作‘收’”(《讀書雜志》第119頁)。《管子·侈靡篇》“強者能守之,智者能牧之。”王氏認為“牧字於義無取,牧當為收,謂強者能以力守之,智者能以術收之也。俗書收字作,與牧相似而誤”(《讀書雜志》第463頁)。[17]《墨子·號令篇》中“收”有多例誤為“牧”者,如“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他部界,輒收,以屬都司空若候,候以聞守,不收而擅縱之,斷”。“收”舊本作“牧”,為畢沅所改正(《墨子閒詁》第600頁)。“收粟米、布帛、錢金”,“收”舊本亦作“牧”,為王念孫所改(《讀書雜志》第623頁)。[18]“與階門吏為符,符合入,勞;符不合,牧,守言。”蘇時學謂“‘牧’當作‘收’,謂收治之”(《墨子閒詁》第599頁)。《荀子·君道篇》“便嬖左右者,人主之所以窺遠收衆之門戶牖嚮也”。蔣禮鴻認為“收衆”當為“牧衆”之誤。其理由是“牧”有視察之義。《方言》“牧,察也”。《韓詩外傳》“王者必立牧方二人,使窺遠牧衆也。”則更為文本上的證據(《義府續貂》第106-107頁)。這些判斷從形近及辭例兩方面考慮,均正確可從。此外,由於魏晉南北朝時期石刻文獻中“收”“牧”的事實同形,今人在錄入釋文時亦常“張冠李戴”,因此需要格外注意。[19]
如果將“收”“牧”“放”相互訛混的情況用以指導古書校勘,則會對古書中未被校出的誤字以及古書注釋中存在的問題有所發現。《韓詩外傳·卷六》第二十六章:“無愛人之心,無利人之事,而日為亂人之道,百姓讙譁,則從而放執于刑灼”。最後一句,《荀子·彊國》作“則從而執縛之,刑灼之。”“放執”不辭,且兩字語義相反。結合《荀子》考慮,我們認為“放”似當為“收”。“收執”於古書中常見,如《後漢書·劉根傳》:“太守史祈以根為妖妄,乃收執詣郡。”《陳書·毛喜傳》:“子高謀反,即欲收執,何為更如是邪?”這些“收執”均拘捕之義,與“執縛”義亦同。《周禮·秋官·司圜》“司圜掌收教罷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收教”亦與“收執”義近。前揭《贈王弘遠》“俗收其華,我執其朴”句,亦“收”與“執”對言。
許維遹謂“上句‘百姓讙譁’,《荀子》‘譁’作‘敖’,一本作‘放’。此句因脫‘縛’字,校者因《荀子》增‘放’字”(《韓詩外傳集釋》第234頁)。其說似不足信。首先許說所推定的訛混過程過於迂曲,不如徑以兩字間形近相訛來考慮直接。其次,許所謂的“一本”未必可靠。高正《荀子宋槧善本重要異文校勘記》以南宋台州本為底本,參校浙翻熙寧本、“纂圖互注”巾箱本、纂圖分門類題注本、坊刻元明遞修本,對文本中的重要異文作了校勘,《彊國》篇此處未出校勘。王先謙《荀子集解》及王天海《荀子校釋》亦未言及有此異文。則許所謂“一本”大概是不足為據的。總之,我們認為《韓詩外傳》中的“放執”當為“收執”之誤,二字的訛誤亦由形近所致。
《韓非子·主道第五》“散其黨,收其餘,閉其門,奪其輔,國乃無虎。”此處“散”與“收”語義似有矛盾。顧廣圻、吳汝綸認為“餘”當作“與”,以與“輔”“虎”葉韻(《韓非子新校注》第79頁)。然而“餘”“與”古音皆在魚部,其葉韻之說似難通。我們懷疑“收”當作“放”。“放”乃“棄”“放逐”之義,此古書常訓,如《左傳·莊公六年》“放甯跪於秦。”《楚辭·惜誓》“放山淵之龜玉兮。”均為其例。本章講人君以道治國,則不僅“散”與“放”語義連貫,且“散其黨,放其餘”似更合道家之理念。
前引《莊子·馬蹄》“一而不黨,命曰天放。”注“放之而自一耳,非黨也。故謂之天放。”《疏》謂“黨,偏也。命,名也。天,自然也。夫虛通一道,亭毒群生,長之育之,無偏無黨。若有心治物,則乖彼天然,直置放任,則物皆自足,故名曰‘天放’也”。是將“放”釋為“放任”。雖然《經典釋文》已經提及崔撰作牧,並訓為養。但是目前所見疏解《莊子》的各家均未就此問題作進一步辨析,一般僅照錄此意見,大概是不相信崔說。
不過崔撰之說非憑空而來,當有所本,而以前諸家所未察。《漢書·鮑宣傳》“陛下上爲皇天子,下爲黎庶父母,爲天牧養元元,視之當如一,合《尸鳩》之詩”。如果兩相比較,可以發現二者之間是密切相關的。《漢書》中的“爲天牧養元元,視之當如一”顯然是從《莊子》中化用而來,“牧養”為同義連文,可為崔說提供證據。更重要的是這說明至遲在東漢早期,今傳本《莊子·馬蹄》中的“天放”即有作“天牧”者,是非常值得重視的意見。而且作“放”也許符合六朝玄學背景下的《莊子》解讀,卻未必合《莊子》原意。王叔岷先生提出“天放”當為“放天”,謂“放讀為放效字”。[20]大概也是覺得“天放”實在不好理解,因此輾轉為說。又《天道篇》“夫子若欲使天子無失其牧乎?”《疏》謂“牧,養也。欲使天下蒼生咸得本性者,莫若上下各各守分,自全恬養,則大治矣。牧有本作放字者,言君王但放任群生,則天下太平也”(《莊子補正》第388頁)。如果考慮《漢書》所述,則天子牧大概就是為天牧,因此《馬蹄篇》中的“放”亦當作“牧”,而應與《天道篇》保持一致。此郭、成及後世學者均未言及,大概也是未對古書中“牧”“放”等形近混同進行綜合考慮的結果。
五、結語
古書在流傳過程中產生的形近訛誤,雖然從表現形式上看是字與字之間的關係,但是往往牽涉多重要素。一般來說我們會默認這種“形訛”往往是抄寫者造成的。不過如果兩字(或多字)間在抄寫的時代確實形體極近甚至混同,那麼還應該考慮讀者誤識的因素。因此,對於整理出土文獻過程中出現的誤釋便不僅僅具有學術史的價值了,更具有校勘學上的意義。[21]
本文是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東漢至唐朝出土文獻漢語用字研究”(21&ZD295)的階段性成果
注释:
[1] 對於這種混同現象,研究簡牘的學者往往將一些不合於正體的寫法視為訛字,研究漢魏六朝碑刻的學者過去一般稱之為碑別字或異體字,而唐代雖然碑刻資料仍然十分豐富,但是敦煌、吐魯番以及日本所藏寫本材料的數量更多,內容也更豐富,因此受到的重視程度也更高,學界一般將這些寫本中不同於正體的字稱為俗字。這些概念之間相互交叉,有時又互為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必要,本文在敘述時不作區分。
[2] 王國維《水經注校》第589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此本以朱謀㙔《水經注箋》為底本校錄,其餘明代古本系統亦均作“牧”,大概清人校勘整理《水經注》開始據《史記》回改為“收”。
[3] 《漢書》“䆃”作“導”,《文選》“抵”作“柢”。
[4] 五臣本呂向注謂“放,畜也。”這大概是不準確的。考察古注未有以“放”為“畜”之例。《逸周書·武成》“歸馬於華山之陽,放牛於桃林之野”。此“放”後雖為“牛”但是卻並非畜養之義。而與“歸”義相類。《漢書·張良傳》“休馬華山之陽,示無所爲”,“息牛桃林之野,示天下不復輸積”。正可為之注解。而“牧”有畜養義則無可懷疑,呂向的解釋大概是以誤字解正義。
[5] 也有學者將元誕墓誌中的寫法視為寫作從“才”者,如張涌泉《敦煌俗字研究》中即主此說,不過作“才”與“扌”在偏旁中形近,對於其訛混似乎並無影響。
[6]中華書局2001年出版,不過該書儘提供了一個整理後的本子,未見有校證的內容。後來羅氏以單篇文章的形式發表了《日藏弘仁本<文館詞林>校記》,分為上下兩篇,分別在《中國古典文獻學叢刊》第五卷及第六卷上。
[7] 任攀《居延漢簡釋文校訂及相關問題研究(居延舊簡部分)》,復旦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年,頁52。不過任文所引簡41.16的“張放”實為“張敬”。參簡牘整理小組編《居延漢簡·壹》第136頁,台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之一〇九。
[8] 李鵬輝《漢印文字資料整理與相關問題研究》第23頁,安徽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7年。石繼承《漢印文字研究》第172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21年。
[9] 如果考慮到在漢簡中“收”字的寫法有更多與該字相合之例,當然釋“收”是更有可能接近事實的。
[10] 馮勝君先生在論述利用先秦、秦漢文字字形訂正古書訛誤時提到“今人與古人既然同樣會犯錯誤,就有可能會犯同樣的錯誤”。提出“以今律古法”。參氏著《二十世紀古文獻新證研究》第55頁,齊魯書社2006年。
[11] 兩家數據的絕對值相差較為懸殊,李、何文所統計的結果是異體字占比從初唐的27.8%降到唐末的13.2%。這種不同應該是其所使用的標準不同所致。
[12] 岳珂《九經三傳沿革例·字畫》,知不足齋叢書本,第三至四葉。
[13] 魏慈德先生曾將王氏父子論證古書中“循”“脩”相混的例子列舉出來,參氏著《從出土文獻用例看王氏父子校讀古書的得失》,《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7輯第399-400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
[14] 《敦煌卷子俗寫文字之研究》,轉引自程千帆、徐有富《校讎廣義·校勘編》第255頁,中華書局2020年。
[15] 馬清源《<漢書>宋人校語之原貌與轉變——以宋祁、三劉校語為主》,收入《版本源流與正史校勘》第15頁,中華書局2019年。
[16] 從現存公文紙印本來看,當時的公文書寫為求便利也往往多用俗字,這與漢簡中簿籍類文書的書寫以及隸書起源都有共通之處。
[17] 此外,張佩綸又舉《國蓄篇》“分地若一,彊者能守,分財若一,智者能收”,進一步證明王氏之說。參郭沫若等《管子集校》,收入《郭沫若全集·歷史編》第263頁,人民出版社1984年。王氏還認為《明法解篇》“牧漁其民以富其家”中“牧”當為“收”。意為“收漁民財以自富也。”但是這種說法大概是有問題的。“收漁”不詞,而“牧”“漁”均為古代的職業或謀生手段,《周禮》有牧師亦有漁師,二者同步引申為謀財是容易理解的。
[18] 王氏同時指出《備城門篇》“牧諸盆甕”,《備高臨篇》“以磿鹿卷牧”中“牧”均為“收”之誤。
[19] 前引梁春勝書亦有校正。
[20] 王叔岷《莊子校詮》,台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之八十八,1988年,頁335。
[21] 除了前引馮勝君先生“以今律古”說外,王挺斌先生亦對今人考釋出土文獻的歧見有所關注。參氏著《試論秦漢文字考釋歧見對校讀古書的啟發意義》,《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8輯第329-341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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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车汶颖(实习)
审核:蔡章丽
来源:“先秦秦汉史”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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